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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护角专用胶价格 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2-21 19:04点击次数:

泡沫板专用胶厂家 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章 总 则湖北护角专用胶价格

  条 湖北护角专用胶价格 为了规范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资金使用益,根据《国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国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国自然科学基金按照《国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规定,用于资助科学技术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的项资金。

  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科技发展规划,结国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

  四条  国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

  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分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规、理、真实和相关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和决,并按照项目批复预、计划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接受上和本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条  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般实行定额补助资助式。对于重大项目、国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等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应当按项目实际需要予以保障的项目,实行成本补偿资助式。

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立经济核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会议费支出应当按照国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

  (七)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来华及港澳台来内地工作的费用。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业通信费、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湖北护角专用胶价格,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劳务费应当结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理确定。

  (十)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的费用。咨询费标准按国有关规定执行。

  (十)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时单列示,单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管理,单核,款用。

  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支出等。绩支出是指依托单位为了提科研工作的绩安排的相关支出。

  十条  结不同学科特点,间接费用般按照不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三)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

  绩支出不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费用核定应当与依托单位信用等挂钩,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十二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管理使用。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规理使用间接费用, 结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支出的激励作用。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三章 预的编制与审批

  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和经济理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和支出预。

  收入预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国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资金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理由等作出说明。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改造,原则上不得购置,确有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要、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案等进行单说明。作研究经费应当对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说明。

  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八、九、十、十条的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十六条  对于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对项目和资金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并参考同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确定项目资助额度。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或择优遴选三对项目资金预进行项评审,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确定预。

  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湖北护角专用胶价格,按规定调整项目预,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四章 预执行与决

  十八条  项目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给依托单位。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和同转拨作研究单位资金,保温护角专用胶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的项目预。项目预般不予调整,确有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的项目,预调整情况应当在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中予以说明。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预调整情况应当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二十条  项目预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依托单位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批。

  ()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总额进行调整的;

  (二)同项目课题之间资金需要调整的。

  二十条  项目直接费用预确需调整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项目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

  (二)会议费、差旅费、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三)设备费、咨询费、劳务费预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后,用于项目其他面支出。

  项目间接费用预不得调整。

  二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式结。

  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劳务同、虚构人员名单等式虚报冒劳务费和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二十四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项目中期评估时,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财务检查或评估。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安排的依据。

  二十五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

  二十六条  对于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在委托三对项目资金决进行审计认证后,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验收。

  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等。年度收支报告于下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未通过结题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因特殊情况退回资金确有困难的,应当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

  三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般由依托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国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有关规定执行。

五章 监督检查

  三十条  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自然科学基金委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配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告。

  三十二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托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的绩管理制度,结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益进行绩评价。

  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绩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三十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预调整、决、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三十七条  对于预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按时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时编报项目决、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法》、《国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章 附 则

  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2002年6月颁布的《国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和《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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